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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还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其他物质。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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