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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引入强制保险制度


  适用区别对待原则。按照食品行业性质、规模确定投保对象。例如,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于其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强制其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难度较大;有些小企业,特别是有些老字号的食品企业,因为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等问题,营业状况和收入不是很好,但是其采用传统生产工艺,食品安全可以保证,但却因无力缴纳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所要求的保险费而无法进入市场。对于这些食品从业者应区别对待,建议政府出资成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基金,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此类投保的保费、保额规模可以在市场调研基础上,根据其规模、数量、营业地区等数据进行确定。对于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在正常保费基础上予以优惠。此外,保险公司亦可专门开发面对此类食品从业者的险种,吸引其参保。除去上述应予以区别对待的情形外,其他食品从业者都应该被要求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明确重点,分类推进。一方面,鉴于大中型食品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常有示范效应,在试点过程中,可以先在这类从业者中施行,为今后全面推行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应重点在放心早餐、校园餐饮、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超市食品、转基因食品等领域进行试点。在具体施行中,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食品业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中“公告”的规定,对不同规模和不同种类的从业者规定不同的执行投保责任的期限,对执行期限到期后仍未投保责任保险的从业者限定期限,届期仍不办理的处以罚款,再次违反的撤销其登记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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