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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防线


  措施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并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农产品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标识。同时,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产品的名称、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数量等内容。这样,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及时确定产生问题的环节,防止造成更大的危害。

  措施二: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等七大类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同时规定,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没有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农产品,应当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交易,并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销售企业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其他证明的义务。此外,对于已经进场交易的农产品,条例还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

  措施三:建立问题农产品召回制度。问题农产品召回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也为老百姓筑起了一道“质量安全网”。为此,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农产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其产品。农产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生产者召回已销售的农产品,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召回的农产品,应当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保障农产品监管到位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好公众健康,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措施一: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协同做好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二: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加强监管,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及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还规定,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相互通报获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措施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政府及相关部门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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