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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防线

网友投稿  2011-06-03  互联网

  2011年5月25日,《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经常委会二次审议后通过,经三次审议后通过的极少。这是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菜篮子”、“米袋子”安全,更与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深为社会高度关注。同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涉及到种植、养殖、销售等多个环节,又与诸多部门的监管是否有力密不可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通过,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对这一法规的高度重视。条例共九章四十七条,分别从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经营、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农产品经营、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而为我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更放心、更安心、更宽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保障农产品产地安全

  良好的农产品产地环境是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前提。因此,为了确保农产品产地的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措施一: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产地环境进行监测是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质量的重要一环。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应当按照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测。同时,对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重要农产品生产区等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

  措施二: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对于不符合特定农产品产地安全标准的生产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并组织修复和治理。

  保障农产品生产安全

  农产品安全生产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最近发生的“瘦肉精”、“西瓜膨大剂”等事件,都与生产农产品的不规范行为有关,教训十分深刻。为此,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措施一:加强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生产技术要求,推进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农业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

  措施二: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条例首先从农药、兽药、化肥、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经营环节入手,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应当提供产品说明和安全使用指导,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并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同时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和规范,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并列举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等八大类农产品生产禁止行为,设定了对违反者个人最高可处以一千元、对单位最高可处以二万元罚款的法律责任。

  措施三: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过程和受检情况记录。同时,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向农产品采购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此外,对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了最高可处以二万元罚款的法律责任。

  保障农产品经营安全

  为了确保上市农产品安全可靠,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农业产业发展,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措施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并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农产品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标识。同时,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产品的名称、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数量等内容。这样,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及时确定产生问题的环节,防止造成更大的危害。

  措施二: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等七大类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同时规定,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没有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农产品,应当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交易,并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销售企业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其他证明的义务。此外,对于已经进场交易的农产品,条例还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

  措施三:建立问题农产品召回制度。问题农产品召回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也为老百姓筑起了一道“质量安全网”。为此,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农产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其产品。农产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生产者召回已销售的农产品,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召回的农产品,应当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保障农产品监管到位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好公众健康,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措施一: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协同做好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二: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加强监管,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及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还规定,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相互通报获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措施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政府及相关部门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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