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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农产品入市须具备产地证明和质量安全证明


  昨天,记者从青海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工作启动仪式上了解到,今后,所有进入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必须具备产地证明和质量安全证明。

  据介绍,农产品产地证明一般能够表明产品的产地和生产经营者。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农产品检验报告,生产经营者使用规定方法进行的快速检验报告和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可以作为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有效证明。除此以外,对于具备以上条件进入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还要实行入市抽检。

  据悉,凡发现质量不合格标准的农产品,将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辖地农业、工商部门按相关法规处理。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其产地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青海省农牧厅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祁祖寿表示,启动仪式的开始标志全省范围内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工作的全面开始, 这项工作纳入常态化的管理,今后凡是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必须实行市场准入制,从而把住农产品的基础关,为广大市民吃上放心菜、放心肉做出努力。

  此外,农村农贸市场允许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必须在市场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由市场开办方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工商部门对自产自销的农民进行备案管理。对于餐饮服务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农产品必须索取并保留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等相关凭据,杜绝向无相关质量证明和经营证照的经营者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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