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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随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据报道,去年我国共检查各类食用农产品、食品生活经营单位3500万家(次),共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3万起。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们的身心健康,而且关系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在食品立法方面还比较落后,标准体系也不太完善。虽然《食品卫生法》在食品的生产、销售等若干环节作了详细规定。但不少标准制约性不强,已不能适应当前食品市场治理整顿的需要。诸如,当前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在农产品中大量残留;使用违规化学原料和工业用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屡禁不止。与此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的总体水平与国防标准差距甚大,食品添加剂限量及食品安全检测等方面标准缺乏,一些标准相互交叉和矛盾。

  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比如,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规定了104种农药在45种食品中允许残留含量共有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中,规定了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的最高残留含量。可见我国的食品标准规定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些发达国家普遍建立食品销售环节的追溯和承诺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等等,为食品安全提供保证。同时,发达国家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有非常严格的法律要求。如果经营者违法,轻者罚款,重者要被送进监狱,并终身禁入该行业。其次,发达国家普遍制定了处置食品安全的应急预案,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关,也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由于食品安全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需要常抓不懈。同时,需要用体制和机制去解决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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