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耕地质量管理 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泽巴足
《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1月15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深入贯彻实施《办法》,是提高粮食生产水平,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的必然要求;是降低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措施;是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好《办法》,依法保护和提高全省耕地质量。
一、充分认识加强耕地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稳民心、安天下的战略产业。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耕地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也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是各级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在全国率先制定颁布了《甘肃省耕地保养暂行办法》。进入新世纪以来,更是将耕地质量管理作为加强耕地保护、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来抓,先后建立了9个国家级土壤养分长期定位监测点、7个国家级5个省级土壤墒情监测点,开展了耕地质量调查与评价及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管理与验收试点等工作,启动并实施了农田节水、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质提升等耕地质量建设项目,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总的来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还不完善,监管机制尚未健全,耕地质量管理投入不足,土地开发整理中“占优补劣”“三重三轻”等问题仍然存在,耕地质量管理任务依然艰巨。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站在全省粮食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自觉贯彻落实好《办法》,为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依法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做好耕地质量管理工作,不仅要依靠政策引导,更需要法制保障,实现依法监管。《办法》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学习、贯彻和实施《办法》为契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农业部门开展耕地质量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构,实行行政领导问责制,依法遏制滥占耕地和基本农田等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要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懂法律、懂管理、懂技术的监管队伍。二是完善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在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网络基础上,制定监测点工作内容及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乡五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设置监测点位,配套相应的设备,对耕地质量实行动态监测,使耕地质量监测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建立耕地质量档案。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耕地质量档案,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耕地质量信息,对耕地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以及发展趋势等做出评价。四是加大耕地质量建设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向有关部门申报实施耕地质量建设项目。
三、努力营造耕地质量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办法》是搞好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的重要法律武器。学习和宣传《办法》,提高广大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全民法制意识,是贯彻实施《办法》的一项长期性和基础性的工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办法》的新精神、新内容、新要求。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办法》的学习纳入“六五”普法规划,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地要结合各自实际,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标语等,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要加强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耕地质量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政策、业务素质和执法工作水平。要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和共同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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