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山东济南召开的全国农药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上,与会者集中反映原药来源证明“变味”问题:办理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都需要提交原药来源证明,其本意是规范农药制剂加工企业必须从有农药原药生产资质、“三证”齐全的企业购买加工所必需的原药。然而,有些原药生产企业却借机敛财,开具一个原药来源证明动辄收费数万元,个别品种甚至要价数十万元,导致原药来源证明“铜臭味”十足。
笔者认为,这其实是一种行业垄断行为,对于农药制剂加工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如何解决原药来源证明“变味”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国家对原药来源证明的相关政策做出调整。
不妨先来梳理一下国家目前执行的政策,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39号)规定:可暂不提供原药来源证明的产品包括福美双、硫黄、机油、柴油、硫酸铜、硫酸锌、氢氧化铜、乙酸铜、过氧乙酸、硅藻土、双氧水。可暂不提供原药来源证明,需按原药生产进行管理的产品包括苦参碱、藜芦碱、马前子碱、苦豆子总碱、辣椒碱、烟碱、鱼藤酮、川楝素、苦皮藤素、松脂合剂、马钱碱、小檗碱、茶皂素、茴蒿素、百部碱、蓖麻油酸、玉米素、甲壳素、寡聚糖、多聚糖、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甜菜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松毛虫质型多角体病毒、草原毛虫核多角体病毒、小菜蛾颗粒体病毒、斜纹夜蛾核型独角体病毒、油桐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荧光假单胞杆菌、地衣芽孢杆菌、球形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蜡质芽孢杆菌、多粘类芽孢杆菌、类产碱假单胞菌、菇类蛋白、农抗120、代森铵、杀虫双、菌毒清、福美胂、福美甲胂、叶枯唑、琥胶肥酸铜、琥珀酸铜、植病灵、抑芽丹、二硫氰基甲烷、氯溴异氰尿酸、二氯异氰尿酸、三氯异氰尿酸、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盐酸吗啉胍、二硫氰基甲烷。
可以看出,对于上述品种,农药制剂加工企业在办理相关证照时,无需提供原药来源证明,只要说明即可。而对必须提供原药来源证明的品种,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审查相关办证材料时,除规范的原药来源证明外,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予以认可:一是供需双方签订的有效供销合同,只要核实供方具有原药定点资质,所供品种“三证”齐全;二是供方开具的有效销售发票,只要核实发票的真实性,同时只要核实供方具有原药定点资质,所供品种“三证”齐全;三是适当延长原药来源证明的有效期,原规定中原药来源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但有些品种供方规定买一定的量才给开具原药来源证明,但由于一些制剂加工企业原药使用量小,所购原药可能超过两年才能用完,因此,建议只要制剂加工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并附加有资质检测机构开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即可将两年的时限适当放松;四是规范原药生产企业的行为,只要需方购买了该品种,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开具原药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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