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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三证”指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标准和农药登记证。”三证”以产品为单位发放,即每种农药产品,同一种农药产品不同厂家生产,都各有各自的”三证”。 
  1.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农药属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农药的企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设备、设施、技术条件及管理素质,方能保证产品质量,并使全国范围内生产厂点有个合理布局,控制生产厂点的数量。为此国家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农药生产企业被批准后,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级化学工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2.农药标准 
  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及其相应检测方法标准化的合理规定。它要经过标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布实施,具有合法性和普遍性。通常作为生产企业与用户之间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抽检的依据,以及发生质量纠纷时仲裁机构进行质量仲裁依据。某厂某个农药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则属不合格的劣质品,厂家应负责产品的善后处理,并赔偿买方或用户相应的经济损失。 
  农药标准按其等级和适用范围分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又有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标准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两种。国家标准由各国自行制订。 
  我国的农药标准分为三级:企业标准、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和国家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订,经地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后分布实施。企业标准是农药新产品中试鉴定、登记、投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企业标准只适用于制订标准的那家企业,其他厂家不能套用。 
  行业标准,也称部颁标准。例如农药部颁标准是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批准并发布实施。当一种农药产品已有多家生产、产量增加、质量提高,须制订行业标准。一个农药产品的行业标准一经批准颁布,国内各有关生产厂家必须遵照执行,原制订的企业标准即予停止使用。 
  国家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发布实施。一个农药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并稳定后,应不失时机地制订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为国内最高标准,其技术指标相当或接近国际水平。 
  农药的每一个商品化原药或制剂都必须制订相应的农药标准。没有标准号的农药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3.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属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加工技术要求较高。农药既是农业生产中的救灾物资,必须具备一定的质量要求,确保药效,防止药害。农药又是有毒物质,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对人畜的安全性,在使用后对环境(水、土、空气、动植物)的影响,均应有严格的要求。为此,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农药在进入市场之前,生产厂家须向国家主管农药登记的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发证后,才能组织生产、作为商品销售。 
  农药登记制度1947年始于美国,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实行登记制度。我国农药登记工作始于1982年,当年4月由国务院6个部委联合颁发《农药登记规定》,同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具体登记工作。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田间试验:由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临时登记: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50亩)、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而进行的暂时性登记,农药临时登记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积累有效期不得超过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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