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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第三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的通知



 
 


                            NY/XZSP TG 302.17-2014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标准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2.1  申请引进的种苗是否来自发生疫情的国家或地区。
2.2  以前引进的同种种苗进境口岸检疫和引进后种植期间是否发现过疫情。
2.3  引进后疫情监测和防疫措施是否落实。
2.4 种苗携带危险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大小及该有害生物在我国的分布和危害情况。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2 《植物检疫条例》。
3.3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3.4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事条件
4.1  引种单位应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30日前,提出境外引种检疫申请。
4.2  受理范围:
   4.2.1  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直接递交的申请;
   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引种数量超过引种检疫审批限量的,递交经省级植物检疫部门签署意见后的申请。
4.3  需提供以下材料:
《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
经农业部批准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种苗引进后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计划;
首次引种的(从未引进或连续三年没有引进),需提供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
再次引种的,需出具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部门签署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风险分析。
5.3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批意见,报经主任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
收费标准
国外引种疫情监测费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没有收费标准的,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附件:农农发〔2014〕2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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