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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机〔2014〕1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

为加强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的规范化水平,我部制定了《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实施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


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实施规范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规范化水平,示范带动各区域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项目支出管理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部下达的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实施、验收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项目实施的基本原则是:

(一)部省共建。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编制项目年度可研报告和发展规划,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投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县(市、区)农机化管理部门实施项目,并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二)因地制宜。依据全国主要农作物优势区域布局和发展规划,优先推进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积极推进油菜、棉花、甘蔗等大宗经济作物主要环节生产机械化,大力推进同一田块连茬作物的主要环节生产机械化。

(三)机艺融合。农机、农艺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技术攻关、项目指导和人员培训。

(四)多元参与。鼓励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农机生产企业和科研、教育等部门参与项目实施,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形成共同推进的良好格局。

第四条项 目实施的总体目标是:以提高主要产区、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生产水平为重点,促进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探索完善农业生产全程机械 化模式,推动项目区成为农机化科技综合集成的应用基地、管理服务机制的创新基地和现代化农业的示范基地,引领各区域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总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有关专家开展项目立项审查、技术指导、宣传培训和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总结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项目规划、申报、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组织农机推广站等相关单位开展项目技术指导、培训宣传、机具选型与技术创新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七条农业部根据全国农机化发展进程和各区域优势农产品特色,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公布项目名额数量。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据农业部印发的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县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县应选择列入《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优势品种生产大县。

(二)项目县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在省内居领先地位,具有集中连片、适合机械化作业的耕地条件,农田基础设施较好。

(三)项目县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能承担示范任务、集土地规模经营和农机作业服务于一体的农机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四)项目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机化工作重视,农机化管理、技术推广等机构健全,有良好的培训教学设施和较强的技术推广队伍。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选择项目申报单位。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结合本省区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选择具有一定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的县(市、区)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近三年发生农机化财政项目违法违规案件的,不得作为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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