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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下乡租地成普遍现象 一号文件收紧相关政策


  据了解,松江家庭农场模式有望推广。新的一号文件将着重阐述的新型经营主体,并非强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初期时的极度分散的小农户。“通过逐步流转土地扩大规模,采用集约化手段进行生产,在技术应用、资本集中等方面提升,慢慢成长起来,就是家庭农场。”孔祥智称。

  家庭农场将是明年一号文件中提出的新鲜概念。按照相关文件起草者的思路,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单位,将成为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主体,商品化农产品(5.70,0.00,0.00%)生产的主要单位,一系列农业扶持政策的受体。

  据农业部统计,目前中国经营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业大户已达887.4万户。

  而以种粮为例,北方一个家庭经营100亩,南方一个家庭经营50亩,比较符合规模经济,也能够适应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需求。

  《财经》记者在广西的采访,也证实了该做法的优势:来宾市兴宾区桥讯乡岜山村峦山屯种植大户谭成军承包了全村20户左右人家的400亩土地后自行种植,在甘蔗产量普遍为4吨-6吨的情况下,他家的甘蔗产量已达10吨以上。此外,因为是熟人之间流转,并不需要政府出面,谭成军自己出面即可做通村民工作。

  采取这种类似家庭农场的模式进行土地流转,既可提升甘蔗产量,又不会引发矛盾,而且,土地收益还由当地农民获得。

  据《财经》记者了解:由农业部推动的家庭农场实验,已经在去年初开始进行,涉及吉林、湖南等多个省市。而由地方自行推动的家庭农场实践则更早,上海市松江区从2007年时即开始实践家庭农场这一概念。

  能否大规模推广家庭农场制度,目前仍面临一系列的制度缺陷。比如:家庭农场目前无法在工商局注册,试点地区均为地方政府“特事特办”。此外,这个新组织是否可以享受免税、补贴、贷款抵押物种类放宽等一系列扶持。据悉,2013年可能仍会继续试点。

  社会化服务多路径

  家庭农场是否能够快速成长,亦和其是否能够获得足够社会化服务支持有关。

  多位专家建议,这一问题应在今年一号文件中有明确体现,但具体如何表述,尚有不确定性。而家庭经营虽然是中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千家万户的农户都必须完成从种到收的全过程。实际上大量的生产流通环节完全可以采取社会化服务的方式来完成。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认为,从世界农业发展规律来看,社会化的服务是解决务农劳动力老龄化的根本手段,也是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的重要途径。“家庭经营+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形式。

  中国以往的农业体制,一直存在着重视农业技术研发,忽视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弊病。

  据悉,中国今后的政策调整方向,亦将是在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服务为主的情况下,调动广大合作社及农业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其成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并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扶持的范围。

  按照陈锡文的说法,农业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应着重在优良品种研发、先进技术创新、储运设施建设、营销加工、农业就业等领域发挥作用。

  孔祥智认为,目前应该强化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功能,而不是一味追求由合作社出面去流转土地。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公布实施以来,各类生产合作社出面流转耕地进行经营成为一种潮流。截至目前,由合作社流转的耕地面积已达4488万亩,占到全国耕地流转总面积的16.4%。

  针对合作社目前这种重流转、轻服务的局面,学界有观点认为:合作社成立的主要目的应是提供服务而不是由其来流转土地,特别是不应让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

  原因之一为:中国现有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由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村集体向农户提供统一经营服务。

  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将合作社亦纳入到了和村集体一样的“统”的领域。假如以合作社名义流转土地进行生产,意味着“分”的层次被吞噬掉了。

  其次,假如农民将土地入股后合作社发生破产,此时的土地已经变为了资产,要去抵偿债务,农民就会出现失地危险。

  针对上述局面,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近日表示,有关部门将逐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的规模,重点支持合作社开展加工储藏、冷链运输、直销直供、生产经营信息化等社会化服务领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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