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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延长村民对参加选举名单的申诉期限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延长了村民对参加选举名单的申诉期限。

   修订草案此前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提出异议,三日的申诉期限较短,建议适当延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申诉期限由“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修改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

  我国拟修法明确 城市化过程中部分新建居委会仍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城市化过程中部分新建居委会仍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在城市化过程中,将乡镇改为街道,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实际情况是,不少撤村后改称居民委员会的,其居民仍从事农业生产,仍承包原有的土地,集体经济的性质与形态基本未变。

   因此,修订草案明确,对于这类过渡阶段的新建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仍应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拟修法明确村应当建立多形式的监督机构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卫敏丽、隋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

   修订草案此前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实践中部分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农村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有的称村务监督委员会,有的称村务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强化村民群众监督,规范村务监督机构的设立,建议将相关条款中“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修改为“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强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立法目的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卫敏丽、隋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在第一条中增加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据介绍,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立法目的还应体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我国拟修法提高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议中的比例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卫敏丽、隋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提高了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议中的比例。

   修订草案此前规定,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有的地方提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比例过高,不利于发挥村民代表的作用,建议提高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议中的比例。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相关条款中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修改为“五分之四以上”。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将被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卫敏丽、隋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拟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

   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审计事项。有些常委会列席人员和地方提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也应纳入审计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农业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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