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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本报兰州讯: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刘伟平日前签署省政府第72号令,发布《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据悉,此《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标准,申请审批、管理,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省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四类予以施保。一类指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二类指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三类指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四类指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管理办法规定,在这四类中,一、二、三类应占受保对象的70%以上,第四类低保对象要严格控制在30%以内。其中,一类补助水平达到国家确定的贫困线标准;二、三、四类补助水平在一类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分别依次下调25%左右。

同时,该管理办法对制定保障标准、核查家庭收入、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及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等作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收入无明显变化的低保对象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每年审核调整一次,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资金由财政社保专户拨入惠农专户,通过“一折统”进行发放。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刘伟平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保主保重、公开公平、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省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四类施保。

一类: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

二类: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

三类: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

四类: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上述四类中,一、二、三类应占受保对象的70%以上,第四类低保对象要严格控制在30%以内。

第十条各类保障对象的补助水平必须拉开档次。一类补助水平达到国家确定的贫困线标准。二、三、四类补助水平在一类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分别依次下调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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