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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妇女尤其是离婚妇女和出嫁女的土地权益损害非常严重,其原因复杂多样。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是由土地资源的稀缺、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以及自身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等意识形态层面相对落后、国家政策法律的漏洞、村规民约的威力以及社会历史观念几方面因素影响所致。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现状
        (一)农村妇女两头失地。
        妇女出嫁后,由于土地调整政策影响,嫁入村没有分配承包地,而嫁出村以户口已迁出为由,收回承包地。
        (二)农村离婚妇女在婆家只是空挂户,实际上没有获得土地权益。
        妇女离婚后,绝大部分都不会继续居住在婆家,村委会以及大部分村民都认为离婚妇女不再属于该村村民,因此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便有个别村保留了该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但土地和相关权益归男方,离婚妇女实际上是空挂户,根本无法享受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三)农村离婚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地被收回,本村一切权益不能享有。
        这种情况常发生于人均土地稀少、城郊和土地利益较多的农村。一些村委会规定,离婚妇女户口必须迁出,征地补偿费一律不分配给离婚妇女,而且本村女子嫁入外村离婚后,户口不可迁回本村。 
        (四)成为户主的农村离婚妇女不能长期拥有土地权益。
        一些妇女离婚后,会和孩子另立户头,但村委会规定等儿子长大娶亲或女儿长大嫁出后,户主自然转为儿子,到时她本人的土地和相关经济、政治权益都丧失;或女儿在婆家独立成户后,其土地要收回。 
        (五)未婚女性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有的村以"测婚测嫁"为依据,对未婚女性不分或者少分土地,且同时侵害了未婚女性的隐私权、身体权等其他权益。有的村强行收回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丧偶妇女在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后,还要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无疑是雪上加霜。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损害严重的主要原因
        (一)“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封建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
        尽管新中国成立近6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妇女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我国也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但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大多数村民都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后自然成为夫婿家的人,理应收回土地。就连较之大部分村民文化程度较高的村干部也存在这样的偏见。而对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则认为她们不再属于男方家的人,也就是说,封建社会“妇女是男人的附属品”这种观念,在很多农村还是相当盛行的。 
        (二)妇女自身文化素质的影响。 
        农村妇女较之城市妇女,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加之农村“重男轻女”思想的盛行,很多农村妇女连小学都没有毕业,更谈不上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因此,在农村离婚诉讼中,很多妇女都没有对土地承包权益及时提出依法处分的主张,有些虽然对自己的土地权益有一些了解,但却不知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村规民约在农村的“至上”威力。
        有的村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理论”依据,制定了妇女出嫁后,一律收回所承包土地的村规;有的村则专门针对外出打工的未婚妇女制定了“测婚侧嫁”的村规,严重侵害了未婚妇女的身体权、隐私权、土地权益等合法权益。有的村则制定了“妇女离婚后或丧偶后,必须将户口迁出本村,且户口不在本村的一律不得分配土地,分配的必须收回”等相关规定,侵害了离婚妇女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诸如此类的村规民约层出不穷,农村妇女很难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对抗这些村规民约,可见村规民约在农村的“至上”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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