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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支付应严格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若出现成建制地级市发生整体绝收的特殊情况,由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赔偿办法。

第十八条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完善重大灾害处理预案,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灾害的施救工作。

对于重大灾害赔案应尽早预付赔款,积极协助受灾地区抗灾施救,协调有关部门调运生产物资,帮助受灾农户恢复生产,降低损害程度。

第十九条 农户投保农业生产经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应处理好农户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关系,优先赔付银行贷款,同时做好受灾农户种养两业保险的理赔工作。

第二十条 发生赔偿争议时,投保农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和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平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逐级向县、市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申请重新查勘,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第四章 理赔标准

第二十一条 种植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实行比例赔付。即以投保农作物损失比例作为成本损失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设置起赔点和绝对免赔率。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至8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并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15%)]。

损失率达到80%以上(含80%)时,按该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三)分段计算。试点期间,按照各保险品种的不同生长期,分别确定该险种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付参考金额(附件1)。

(四)投保农作物如遇多次灾害,则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养殖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

(二)奶牛每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 理赔业务统计分析及信息反馈

第二十三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各险种理赔业务日常统计工作,统计内容包括:出险时间、灾因分析、理赔情况、理赔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的重大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填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赔案报备表》(附件2),报市理赔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理赔信息进行统计,编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信息统计表》(附件3),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市理赔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理赔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业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当地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对理赔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应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试点市及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非试点市能繁母猪保险理赔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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