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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辖区内各保险经办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准确及时的理赔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款履行经济补偿责任,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二章 理赔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各试点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试点县(市、区,下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也要设立理赔管理办公室或理赔专家组,负责本县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管理工作。

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由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设立,政府金融办、农业、畜牧、财政、气象等部门以及经办保险机构人员组成,并聘请部分专家或专业人士参与。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应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的具体职责是:研究拟定理赔方案、管理制度等政策规定,指导、监督下一级的理赔工作;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理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对保险双方不能确定的重大保险责任进行鉴定,对有异议的保险事故进行重新查勘和认定;对气象灾害造成的大面积农作物损失进行灾情评估等。

第六条 各保险经办机构理赔部门负责具体理赔工作,并定期向本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报告理赔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理赔工作的要求和流程

第七条 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方针。

主动、迅速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赔案时要积极主动,快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迅速赔付。

准确、合理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审理赔案时,依据保险合同分清责任,合理定损,准确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按保险理赔流程进行,同时应兼顾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种、养两业保险理赔流程等制度,并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一经发生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详细登记报案情况。

第十条 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及时联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填报“出险通知书”(统保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代为出具)。

理赔人员应查明受损原因,拍摄受损现场,核定受损数量,确定损失率,将核定的受损情况与保户沟通,做好保户书面确认和登记工作,按户建立查勘记录表,做到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应组成以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农业、畜牧、财政等部门参加,乡镇配合的联合查勘小组。保户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村民委员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者直接向当地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申请进行二次查勘。

第十二条 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中,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查勘承办机构应缮制好下列单证:出险通知书、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现场照片、初步定损清单、最终定损清单等,并根据上述单证缮制赔案,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种植业保险,初次查勘时应针对不同种植作物,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本着定损先定责的原则,可先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范围,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第十四条 养殖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种植业保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双方协议确定赔偿责任、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

养殖业保险由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政策支持框架下,自行确定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

第十六条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帮助被保险人尽快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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