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此前发生过不少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官员,很快复出的情况,对此公众反映很强烈,怎么看待被问责的官员?
汪玉凯:对于被问责官员,不能一棍子打死,要明确被问责官员并不是不能重新起用的,但对于那些事件影响很大的情况,至少不能短期内起用,但有些官员并不是直接责任承担者,对他们还是可以重新起用的。
公众也应该以健康的心态看待被问责的官员,对于出了问题的官员问责是必要的,不问责难以对公众作出交待,但对那些问题不大的,应当客观看待他们的复出。
问责决定一般应向社会公开
规定摘录: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新京报:规定提出了对问责决定的公开,但是没有明确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汪玉凯: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当公开,这也是国际惯例,比如对县长、省长的问责,至少应当在一个县、一个省的范围内公开。
此外,一般情况下,不能仅仅公开一个问责决定,也应当将问责的关键内容比如调查的重要环节、涉及的主要问题等信息予以公开,这也有利于化解公众可能对问责官员和问责机关产生的误解。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问责情形
(一)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问责方式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
问责对象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其他适用
人员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
问责后果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5种问责方式最严厉为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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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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