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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就非法占用耕地致毁认定方法征求意见


商报讯 昨日,国土部发布《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毁坏耕地达到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达到10亩以上并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将构成犯罪。

  2000年,高法曾颁布《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做出了司法解释,即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对如何认定“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识不一, 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处理。

  为此,新办法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非法占用的耕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造成耕地被硬化的;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的;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被污染,不适于继续用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作物种植的。但由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技术力量对此进行认定,因此同时规定,此项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认定。

  此外,根据办法,对于耕地的毁坏认定必须要以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为前提,并且达到了法定的面积标准,即毁坏耕地达到毁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达到1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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