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7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其总则中指出,制定这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对推动中国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裴春亮是河南省辉县市张村乡裴寨村村委会主任。他在分组审议时指出,中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实施中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制约了农村的发展,影响了农村的稳定。
记者从农业部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国家惠农政策力度加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开始尝试运用仲裁的方式调处纠纷。目前,已有23个省级人大在地方法规中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作了规定,还有10个省级人大或者政府制定了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
2004年起,农业部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纠纷仲裁试点。
但是,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各地在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工作程序、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从2008年12月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27日终于正式出台。这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一个相对规范、统一的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一旦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所谓“纠纷”的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但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还对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员的条件、仲裁申请和受理的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作出了明确规定。(记者张晓松、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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