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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销售“瘦肉精”猪肉赔偿49万元


2006年发生的“瘦肉精”猪肉集体中毒事件,造成包括一名孕妇在内250余人食物中毒。销售这批猪肉的摊位经营者李某2007年因销售有毒食品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发后,从李某处批发猪肉供应给快餐社等单位和群众的“二道贩”樊某已对外赔付了49余万元,并为此向李某及农产品批发市场追偿。日前,市一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李某需承担上述损失,农产品市场则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9月13日前后,樊某从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内李某的摊位处购入了一批猪肉,随后将这批猪肉供应给了一家快餐服务社等单位及部分群众。2007年5月23日,李某被浦东新区法院以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

  “二道贩”樊某也被浦东新区法院判令赔偿快餐服务社等49万余元。此后,樊某将李某和农产品市场的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已支付的赔偿金49万余元及经营损失费34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樊某49万余元;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将明知含“瘦肉精”的猪肉在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销售,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他人经济损失的责任。市场经营管理者疏于管理造成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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