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医师临床经验从2年变为3年以上
修订《条例》要求,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业化院前急救队伍。对于独立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的临床实践经验的要求,以前只要求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即可,而修订《条例》里则规定独立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必须要具有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参与实施院前急救工作的执业护士则要求必须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提交意见的途径:
市民对该《条例》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广州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xzlf/index.jsp),通过网上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传真:83123286;
4.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4/2009-06-23/91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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