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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审批权下放财事权统一 150个镇试点“扩权强镇”


以提高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水平为核心目标,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并在全省首批选定150个镇开展“扩权强镇”试点,赋予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其加快发展。

  我省现有911个镇,人口占全省总人口近70%。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一批经济强镇脱颖而出,已经成为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我省目前对镇的管理方式,基本上停留在原有的农村小集镇层面,普遍存在权小责大、财少事多、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为切实改变上述现象,省委、省政府综合考虑经济实力、人口规模、发展潜力等因素,在全省选择一批试点镇,通过政府推动、体制创新、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力争通过5年或更长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全省形成一批小城市。

  依法下放权限,实现权力与责任相匹配。我省对试点镇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和执法权,包括简化项目审批服务环节,以及在城管、环保、劳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工商等领域,依法委托试点镇行使部分县级行政审批许可和处罚权。赋予试点镇一定的规划建设管理权,在试点镇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分局,负责核发镇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核发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

  理顺分配关系,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实施鼓励试点镇发展的财政政策,建立财政超收激励机制,以 2008年财政收入为基数,超收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返还,一定5年不变。在试点镇辖区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予以全额返还,优先用于试点镇的土地开发和城镇建设。加大对试点镇建设的投入,试点镇符合条件的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各级政策重点建设项目。加大用地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试点镇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

  《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还对试点镇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作出了相应安排,明确试点镇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根据需要可自主设立机构。在全县乡镇行政编制、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编制总额不突破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试点镇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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