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推进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结合邮政发展特点和农村发展需要,加快研究制订城乡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完善农村邮政物流布局,切实提高农村邮政服务水平。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邮政局所设置备案和撤并审批制度,优化邮政网络结构和网点功能。国家对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力争在2012年之前全部完成邮政基础设施空白乡镇的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切实加强村邮站的建设。
(二)支持邮政进入农资市场。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经营化肥等农资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开展农药经营活动,并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其中,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在有效区域内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分装种子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商务部、邮政局支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拓展经营范围,并逐步建设成集农资、邮政、电信、报刊等多类产品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网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农药、种子等农资按“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类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其他农药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对经营分装种子的,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三)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邮政物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邮政企业利用网络优势,建立“连锁经营加配送到户加科技服务”的农村物流新体系,培育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简化连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省级邮政企业直营门店及其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持省级邮政企业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邮政企业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也可由当地邮政企业代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商务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全面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中,对符合条件的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给予重点考虑;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可直接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农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对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的商品质量监管,避免对连锁经营企业进行多头和重复检查。
(四)完善政策扶持机制。支持将邮政企业纳入涉农企业范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强农惠农政策。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村邮政物流网络改造和提升配送能力,县、乡两级邮政局所改造扩建农资配送中心项目,凡符合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可申请该项资金补助。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邮政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国家化肥淡季储备招投标。鼓励邮政储蓄银行积极为实力强、信誉好的“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提供贷款,大力发展农村个人小额贷款,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物流发展。
(五)加强规划引导工作。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目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引导。各地区要把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和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建设,纳入村建设规划,给予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动。商务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与有实力的大型超市、商贸企业合作,开展农产品进城等业务。支持邮政企业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和农家店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扩大和提高经营网点覆盖范围和农村商品配送能力。鼓励邮政企业与农技推广部门开展合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邮政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普及农技知识,提高邮政科技服务“三农”的水平。交通运输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依托交通运输平台发展农资仓储和配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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