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的;(二)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的农村居民;(三)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的。
[审议意见]石秀诗委员认为,“威信较高”是政治要求,下面的三个条件是业务要求,仲裁员除了政治要求、业务要求外,还应该有能力要求。因为仲裁主要是做协调工作,建议在“公道正派”后面加上“善于协调”。
陈秀榕委员则建议“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的农村居民”之后增加“或人民团体代表”。理由是:目前在已经开展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地方,一些基层妇联干部被聘为仲裁员参与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的仲裁,效果很好。将妇联等人民团体代表纳入仲裁员序列,充分发挥人民团体长期从事群众工作的优势,真正发挥仲裁止争、维护农民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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