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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乡村“赤脚医生”获准合法上岗


         本网讯(记者刘伟霖) 《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条例》放宽了乡村医生从业约束,“赤脚医生”可以合法上岗。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中医药从业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有关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可缓解广大农村缺少医务人员的现状,并且使事实上已经存在并实际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大量民间“赤脚医生”取得合法地位,符合农村实际。

        由于中医药具有“简、便、廉、验”的优势,农村中医药资源丰富,使得中医药在广大农村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条例》力图通过在农村大力发展中医药,着力解决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帮助农村吸引中医药专业高等院校毕业生,规定“高等中医药院(校) 毕业生从参加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工作起,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工作满三年浮动工资应当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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