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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




  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农民工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收回、调整外出务工农民所承包的土地,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省以外的其他农村劳动力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务工及其权益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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