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坤做过基层的政法委书记,当过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也做了不少的贡献。因此归案之后,他并不配合检察机关的讯问,以功臣自居,摆资格。
2008年12月,株洲县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二审改判,我仍觉得刑期太长。”2009年3月25日下午,刘的辩护律师梁良说,“一审的结果出来后,我看了情况,符合在法定刑期下量刑的情节。”
梁良所说的原因,实际上主要有两个,一是刘锦坤有自首行为。辩护人称,2004年底,刘向永州市纪委副书记、以及纪委驻派粮食局的纪检组负责人汇报,他曾以借款为名收受港商的40万元,并表示将该款用于家乡的村建设。
另外一个主要原因,刘是一个热心公益事业的人,2004年到2006年,他个人出资和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40余万,用于永州富家桥镇某村的自来水改造,道路水泥硬化,给小学修路,建农村免费万册图书馆等。
也正因为如此,案发之后,该市富家桥镇的28个村民委员会,联合请求对刘锦坤从轻处罚。
最后二审法院认定,刘曾拿出部分贿赂款用于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的社会主义村建设,故认定刘锦坤行为是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有从轻、减轻和酌情处罚的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因此,作出终审判决,分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改判有期徒刑6年和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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