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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锦坤二审改判6年原因:部分贿款用于农村建设

网友投稿  2009-03-26  互联网

        永州市政府原秘书长刘锦坤二审改判六年,法院改判原因:自首+部分贿款用于村建设

       ■记者 夏雄 通讯员 李红勇光辉吴政 实习生 尹瑭敏张琼婷

       【表情A面】锐意改革者 

         刚上任别人骂他,5年后成为“全国先进” 

        2006年夏,记者路过永州,曾见过刘锦坤一面,当时他是该市粮食局局长。清瘦、诚恳,这是他给人的第一印象。

        2007年3月,刘升任永州市政府秘书长,对54岁的他来说,也算功德圆满。孰料,7月18日,从检察系统传来消息,刘因受贿和滥用职权被捕。“刘的落马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大大的意外。”该市粮食系统一官员对记者说,在当地,刘一直有着不错的政声。

        刘锐意改革,很会做事,这是官员们给他的评价。

        2001 年9月,刘锦坤走马上任永州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当时的永州粮食系统像一匹负重的老马,全市190多家粮食企业负债累累,已有4/5的企业无法运转。刘初上任,便上演“改革大戏”,对该市粮食企业进行改革改制,并处置部分资产,用于企业置换职工身份。他的改革触动了一些既得利益者,他们骂他是永州的“ 李鸿章”,抵制者有之,诋毁者有之。

        但是,刘锦坤置之一笑。到2006年,改革的效果就显现出来了,几年时间,该市粮食系统总共引进投资13亿多元,并带动了多种投资,一手缔造了后来被全国粮食行业协会会长称道的“永州现象”。这一年,刘锦坤也成为了粮食系统的先进工作者。

       【表情B面】贪官与昏官

       自称清官,贪40万使国家损失400多万 

       “做官先做人,为官廉为先”,这是刘锦坤对该市粮食系统班子成员讲的一句话。

        在工作中,刘锦坤给自己确立了“三个不直接分管”:不直接管人事,不直接管财务,不直接管项目。他明确局里的财务由一名副局长“一支笔”审批,凡5000元以上开支实行集体研究。

        他着意塑造自己的清官形象,在当地的报道中,该局机关购置了两台新小车,刘锦坤却坚持乘坐一辆十多年前购买的小车。

        可就在刘锦坤任政府秘书长不久后,省检察院有关部门收到群众举报,刘锦坤有受贿和渎职的嫌疑。

        检察机关旋即展开调查,曾侦办过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案等一批大要案的省检察反渎专家罗江梅,率领指定办案单位株洲县检察院的一批骨干赶赴永州调查。当年7月16日,刘锦坤和其他涉案人员在当地一家宾馆落网。2008年9月25日,由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刘锦坤的问题,主要是在南华大酒店的资产转让过程的贪渎行为。

        检察机关称,2001年11月,时任永州市粮食局局长兼湖南南华大酒店董事长的刘锦坤称要钱给妻子买门面做生意,香港某投资公司法人何某(另案处理)得知后送给刘人民币10万元。2003年1月,何某为低价收购南华大酒店国有股份得到刘锦坤支持和帮助,又送给刘人民币30万元。

        刘在南华大酒店的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撇开已有决议的政府常务会议意见,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仅以酒店账面原值进行评估,不将南华大酒店的39.19 亩土地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对评估报告不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拟定拍卖公告词时,隐瞒永州市政府的优惠条件,提高摘牌条件,最终使得何所在的投资公司以协议方式低价取得南华大酒店75%的国有股份,致使国有资产损失434.8万元。

       【表情C面】傲慢“功臣”

        部分贿款帮农村接水修路,28村委会求情

        刘锦坤做过基层的政法委书记,当过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也做了不少的贡献。因此归案之后,他并不配合检察机关的讯问,以功臣自居,摆资格。

        2008年12月,株洲县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二审改判,我仍觉得刑期太长。”2009年3月25日下午,刘的辩护律师梁良说,“一审的结果出来后,我看了情况,符合在法定刑期下量刑的情节。” 

        梁良所说的原因,实际上主要有两个,一是刘锦坤有自首行为。辩护人称,2004年底,刘向永州市纪委副书记、以及纪委驻派粮食局的纪检组负责人汇报,他曾以借款为名收受港商的40万元,并表示将该款用于家乡的村建设。

        另外一个主要原因,刘是一个热心公益事业的人,2004年到2006年,他个人出资和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40余万,用于永州富家桥镇某村的自来水改造,道路水泥硬化,给小学修路,建农村免费万册图书馆等。 

        也正因为如此,案发之后,该市富家桥镇的28个村民委员会,联合请求对刘锦坤从轻处罚。

        最后二审法院认定,刘曾拿出部分贿赂款用于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的社会主义村建设,故认定刘锦坤行为是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有从轻、减轻和酌情处罚的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因此,作出终审判决,分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改判有期徒刑6年和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http://farm.00-net.com/news/4/2009-03-26/903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