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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险巨灾风险化解机制现雏形




  其次,近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比较规范,恶性竞争得到控制,保费充足性得到一定保障。“我们希望在推进农业保险中实行政府支持、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农民自愿投保,要实现政府、企业、农户共赢的局面,农业保险的经营中虽然不应该有较高的利润回报,但也不能连年亏损,企业也就没有经营的积极性了。”

  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化解机制不健全,保险公司在丰年、平年储备资金以应对灾年的赔付,才能实现农业保险的良性循环。

  “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化解巨灾风险已经迫在眉睫。”董波称。

  对此,保监会已经作了一些尝试。

  在2007年保监会指导各试点公司与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下称“中再集团”)签署农业再保险框架协议的基础上,2008年保监会进一步加大了对重点公司(主要是中国人保、中再集团)的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各试点公司完成2008年度农业再保险安排,初步形成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初现雏形。

  这些所谓的雏形主要是,“在农业巨灾上探索通过农业再保险、超赔、向国际市场分保等方式来化解农业生产所要面临的巨灾风险,但比较做法较为初级。”董称。

  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发展中都面对同样的问题,初期时巨灾风险不是很突出,但到目前阶段,无论是农业保险的承保品种,还是承保面积和承保的风险额度,都是逐渐增大,巨灾风险化解问题非常迫切。

  “必须通过巨灾风险化解机制建设,确保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财务稳定,更好的经营农业保险,另一方面也是平抑保费水平,防止灾年保费过高,丰年保费低的问题,以利于农业保险的平稳发展。”

  董波续称,“我们希望同时也要求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真是反映农业保险经营成果,通过连续的农险数据积累,推进公司更加公平合理的厘定农险费率,推出适应农业生产的产品,以实现盈亏基本平衡,丰年和欠年基本平衡。”

  此外,农业保险立法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对下一步做好农业保险的定位、经营原则,以及如何确定政策支持协调机构等问题也构成影响。(赵燕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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