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强调控制我国城镇工矿用地过快扩张,并明确在规划期末全国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降低3平方米的目标。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在就《土地规划》这一目标进行解读时表示,1997年至2005年期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比例高达50%以上。不少城市和地区开发强度过大,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比例超过30%,有的甚至超过40%。2010年和202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将达到48%和58%,在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加大的情况下,必须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过快扩张。
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过快扩张,必须针对不同区域,实施差别化的用地指导政策。按《土地规划》精神,西部地区要适当增加西南区城镇建设用地,适当降低西北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发展。东北地区要保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能源产业等用地,促进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加快盘活利用存量用地,为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提供用地保障;加强采煤沉陷区治理,加大工矿废弃地再利用力度。晋豫区要重点保障大型煤电基地建设,适当增加城镇工矿用地,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湘鄂皖赣区要支持淮北、淮南煤炭基地建设,适当提高区域建设用地比重。对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要加强用地政策指导。
对于经济较发达、人口较密集的东部沿海地区,要强调节约集约用地。按《土地规划》要求,京津冀鲁区要统筹安排产业用地,控制城镇工矿建设用地低成本扩张,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苏浙沪区要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形成工业集聚、居住集中、城乡协调的建设用地空间格局;适度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提高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闽粤琼区要加速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优化整合,从严控制珠江三角洲等城市密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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