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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 让农民真正得到“地利”


  ◆每经记者 江旋 毛欢喜 发自北京

  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新一轮土地改革如何破题?2008年10月19日下午,《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的全文公布,为新一轮农村改革指明方向。

  在针对这一《决定》所作的解读中,有关专家表示,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打破过去以政府为主导的征地方式,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成为村改革中的亮点。

  农地流转不能由政府干预

  在中央对农村制度建设作出的六大部署中,“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被放在第二位,显示了中央启动新一轮土地改革的决心。

  《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加强和扩大农民权利的途径,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仍不够充分,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在现实中缺乏充分行使自己土地权利的能力。

  在土地流转权利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的土地权利可以依法被转让和出租等。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规定农民必须作为农村土地权利任何流转中的参与方。

  一位参与决定起草的三农问题专家指出,我国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应该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不能用政府干预代替市场机制。促进土地流转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通过私人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转让,来实现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

  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徐祥临指出,土地流转只能是“农业用地在农业经营者之间进行流转”,要以土地不变性为前提的。所以,土地流转并不是向私有化靠近,私有化既不是中央的观点,也不是农民本身的意愿。

  宅基地流转原则放开

  《决定》指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物权法》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权利是一种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农民宅基地的取得是无偿和没有成本的,取得后的使用也是无限期的,无流动性,也没有福利性,不能转让、抵押和出让。农民的住宅和宅基地被称为“沉睡的资本”。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表示,《决定》表明中央的原则是允许宅基地流转,使农民从中获利。

  徐祥临对此有一个建议,在宅基地农转非的过程中,重点是要让农民生活更加有保障,收入更高。农民工进城以后,在城里的住宅环境很差,但家里的宅基地闲置着,可以把宅基地转变为当地的建设用地指标,或者让接受农民工落户的城市来接收这些闲置的宅基地指标。

  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

  目前,中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每年250万~300万亩,如果按人均1亩地推算,那就意味着每年有250万~300万农民失去土地。更普遍的估算是,如果考虑到违法占用耕地,目前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高达4000万~5000万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已经成为下一阶段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

  对此,《决定》指出,要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至此,专家分析,姗姗来迟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区分办法有望出台。

  《决定》指出,要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现有的土地产权划分为城市土地(国有、不同租期的长期租用)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通常为30年的承包合同)。目前,我国土地交易实行的是二级交易市场制度,即集体土地必须首先转化为国有,才可以进入土地市场,用于非农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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