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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贵州省2008年起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中将禁止7种行为,如有违反,相关单位和企业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使用农药捕捞、捕猎;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规模养殖、种植生产者应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其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日期、数量及屠宰或者收获日期等,并保存2年;农业投入品经营实行备案制度,并要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经营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限、采购来源、购入数量、生产企业以及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

  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膜、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工程物资,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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