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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农机试验鉴定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农机试验鉴定制度改革 ——农业农村部农机化管理司就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部长令

  (2018年第3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8年12月30日

  本报记者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记者就《办法》的修订背景、内容及贯彻落实等有关情况,采访了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记者:当前农机试验鉴定工作情况如何?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起步于上世纪50年代,经过多年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鉴定制度和组织体系。目前,农业农村部设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各省设有31个省级鉴定机构,全部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共有工作人员1300人左右。近年来,每年完成鉴定的农机产品超过5000个。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立足于开展农机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的验证评价,为推进农业机械化提供了重要支撑,成为农机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提供重要保障。农机试验鉴定为各地因地制宜选择技术,为组织开展示范推广提供了依据,已经成为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广现代农业技术装备的重要抓手。二是为农民选购适用农机提供重要依据。农业机械产品鉴定合格后发放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不仅得到了国内广大农机用户和企业的认可,也具有了一定的国际知名度,对引导农机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三是促进生产企业技术进步。农机试验鉴定促使企业执行现有国家强制性安全、环保标准,淘汰落后产品;帮助企业了解农民和农业生产对产品性能和适应性的实际反映,分析产品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了企业产品技术和质量水平提升。四是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发挥支撑作用。2004年实施农机购置购机补贴政策以来,一直将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作为确定补贴产品资质的主要依据,农机鉴定结果信息是实施补贴机具分类分档的重要技术支撑,为资金的科学使用和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记者:为什么要对现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进行修订?

  答:现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是原农业部2005年制定的,2013年和2015年先后做过两次个别条款修订。当前,随着农机化加快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迈进,对增强农机鉴定有效供给、转变鉴定方式、优化鉴定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要求,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实际,也需要深化农机试验鉴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机试验鉴定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是畅通农机创新产品鉴定渠道,加快农机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需要。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对新型农机产品需求日趋旺盛。“现行办法”将农机鉴定分为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三种,多年来实施的重点是推广鉴定,鉴定的对象主要是已有推广应用基础的成熟产品,缺乏对创新产品鉴定的制度性安排。创新产品鉴定渠道不畅,进而无法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支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机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因此,有必要修订“现行办法”,明确创新产品鉴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创新产品鉴定,为加速农机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提供鉴定技术支持,调动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二是优化鉴定内容,减轻企业负担的需要。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需要改革“现行办法”中存在的交叉重复和无实际作用的内容,如推广和选型鉴定内容基本一致,专项鉴定的目的不够明确;将鉴定分为部省两级,存在职能交叉重复、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又如要求企业在鉴定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鉴定,属重复性工作;要求企业申请鉴定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定型证明,以及鉴定时进行的生产条件审查等,都与鉴定工作关系不大,不同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这些都需要深化改革,形成全国统一、规范、高效的鉴定体系,既有效保障了技术推广的需要,也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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