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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将有法可依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专业化防治服务工作,近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会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起草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病虫害专业防治服务将正式告别无法可依的局面。

  在管理服务方面,《办法》提出,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在政府采购方面,《办法》倡议,具备以下条件的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可优先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任务:(一)经相关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在登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机构报备;(二)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储存条件;(三)具有10名以上培训合格的田间作业人员;(四)野外日作业能力达到1000亩(设施农业50亩)以上。

  在防治作业方面,《办法》鼓励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采取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高效施药机械开展病虫害防治服务。同时要求,使用农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严格遵守农药标签、安全间隔期、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相关规定。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防治服务组织为田间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用品。田间作业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

  同时,鼓励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使用大包装农药,并与农药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农药包装物循环使用机制。

  在监督检查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王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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