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新标准把pH值由4.0-9.0修改为4.0-10.0。
各项新标准中共同要求应有的内容:
1.新标准将至少应包含两种微量元素,修改为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2.新标准增加了质量证明书应载明的内容要求。要求载明: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肥料登记证号、产品通用名称(产品类型)、执行标准号、剂型、包装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
还要求载明:大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和单一大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中量元素含量或微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单一中量元素含量或单一微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硫、氯、钠元素含量的标明值,pH值的标明值。
3.新标准对有害元素“汞、砷、镉、铅、铬”含量限定了最高标明值。《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对有害元素最高含量限定为:汞(Hg)≤5mg/kg; 砷(As)≤10 mg/kg;镉(Cd)≤10 mg/kg;铅(Pb)≤ 50 mg/kg;铬(Cr)≤ 50 mg/kg。
4.新标准增加了对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的要求。要求固体产品销售包装每袋(瓶)净含量不低于100g;若进行分量包装,应标明其净含量。
5.新标准剔除了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内容。
总之,对水溶肥料行业标准进行修订,是适应了科学技术和生产实践的发展变化需要。加之,中央一号文件,使“科技”成为农业新的关键词,为水溶肥料等新型肥料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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