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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7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中国有3种化肥储备: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此次公布的《管理办法》将3种储备统一整合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原有的相关规定也全部废止。

  这意味着中国化肥储备制度出现重大变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向:

  一是范围更广。过去讲化肥储备就是淡储,现在淡储只是其中一部分,在《管理办法》中变更为春耕肥。此外还包括钾肥储备和救灾肥储备,范围大大扩宽,抓住了化肥储备的本质。

  二是着眼点不同。淡储主要是为了解决化肥常年生产与农民季节使用之间的矛盾;《管理办法》的着眼点主要是解决供应问题,为保障农业生产用肥,而提前储备化肥。

  三是资源储备。中国是个缺钾国家,而每年农业生产上钾肥用量又特别大。为减少国内钾资源消耗,《管理办法》中专门增加了钾肥储备。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4年,实行全年储备。

  四是降低尿素储备量。长期以来,尿素一直是中国化肥储备的主要品种,在淡储中占比40%以上,最高时达到70%。但本次《管理办法》中提出的粮食主产区春耕肥储备,氮肥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40%(东北三省、内蒙古可适当降低至30%)。将尿素占比改为氮肥占比,意味着氯化铵、硫酸铵、碳铵等其他氮肥也纳入了化肥储备品种中。对尿素利空,但对其他氮肥是利好。

  还有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将贴息改为补助。《管理办法》中表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或固定金额补助。标准为:对钾肥承储企业给予固定金额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中标企业中的最低报价确定且不高于当前水平;对救灾肥、春耕肥承储企业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分别按照承储货值、承储时间、贷款市场的1年期报价利率的50%、100%计算确定。

  《管理办法》中还对承储企业资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化肥流通企业近3年年均销售量30 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3年年均单质肥料产量40 万吨以上或复混肥产量80 万吨以上。联合体各参与企业总量应满足上述条件。而过去是化肥流通企业近3年年均销售量2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3年年均单质肥料产量15万吨以上或复混肥产量40万吨以上。

  在储备肥的招标方面,也提出更为细致的监管要求。春耕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和销售网点。春耕肥储备在西藏、青海、甘肃、宁夏的单个标的量不超过2万吨,其他地区单个标的量一般为5万吨,平均每2年招标1次。钾肥、救灾肥储备按照储备总量进行联合招标,承储主体为单一企业,中标企业将同时承担两项储备任务,每4年招标1次。根据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3 名,前3 名申请总量不超过总储备规模时,按各自申请量安排储备任务,剩余储备任务按照评审分数排名顺延安排;前3 名申请总量等于或超过总储备规模时,各自储备任务按评审分数占比安排。、

  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10 月31日。春耕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年度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在当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间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

  □周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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