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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销售相冲突的种子和农药产品致作物减产,要赔偿吗?


被告夏某长期经营种子、农药生意。原告姜某从被告处购买稻种和草烟农药,被告夏某承诺称稻种和该草烟农药不相冲突,可以混合使用。原告搭配使用后造成了原告稻田大面积减产,原告向东海县农委投诉,原告依法委托东海县农业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测产,测产报告显示,被告出售的农药、种子给原告造成了减产,分析结果为水稻死苗现象是为草烟水剂所致。


夏某在连云港市农业委员会的询问笔录中,认可稻种和草烟农药是其销售,自愿在农业部门主持测产的情况下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并出具了承诺书一份。经东海县农业事故鉴定委员会测产,受害地块平均亩产为549.2公斤,前三年平均亩产为676公斤。


裁判结果


海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出售稻种和草烟农药相冲突,造成原告种植作物遭受药害,导致原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海州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个体工商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某损失4868.15元。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水稻 种子 除草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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