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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的3万元不合格种子让个体户受损 种业公司被判赔偿44万余元


个体户王某采购菜种育苗定植,却被种子供应商通知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全部拔除,造成大量损失。记者16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判处种业公司赔偿王某损失44万余元。

王某是一名从事蔬菜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承包了海安市某村及上海某合作联社的土地。2018年7月,他分两次向某种业公司购买了其生产的西兰花种子合计750袋用于种植,并给付购种款3万元。购种后,王某先进行育苗培植,后在其所承包经营的海安65亩、上海130亩土地上进行种植。

2018年9月,种业公司公司通知王某,称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建议王某全部拔除并全数退还王某购种款。就损失问题,种业公司与王某进行多次沟通,却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王某认为,自己为这批西兰花种植前后投入了大量财力和人力,而且种业公司提供的种子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其2018年下半年的收入受损。据此,他要求种业公司进行赔偿。遭到拒绝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案涉西兰花种植的当季损失为67.2万元。

庭审中,种业公司辩称,公司发现种子存在问题后,积极主动与王某沟通协商,并建议了将损失降至最低的几项措施,但王某未采取任何措施,其对损失的形成应负一定的责任。此外,双方早期沟通中,王某曾明确表示其损失的标准为2000元/亩,且有具体清单,现鉴定报告中的数额与原先的差距太大,种业公司认为鉴定报告的结论不能成立。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因使用被告提供的涉案西兰花种子后,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应有权获得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在内的赔偿。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具有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有关赔偿数额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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