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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的3万元不合格种子让个体户受损 种业公司被判赔偿44万余元

零零社区网友  2020-06-17  互联网

个体户王某采购菜种育苗定植,却被种子供应商通知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全部拔除,造成大量损失。记者16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判处种业公司赔偿王某损失44万余元。

王某是一名从事蔬菜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承包了海安市某村及上海某合作联社的土地。2018年7月,他分两次向某种业公司购买了其生产的西兰花种子合计750袋用于种植,并给付购种款3万元。购种后,王某先进行育苗培植,后在其所承包经营的海安65亩、上海130亩土地上进行种植。

2018年9月,种业公司公司通知王某,称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建议王某全部拔除并全数退还王某购种款。就损失问题,种业公司与王某进行多次沟通,却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王某认为,自己为这批西兰花种植前后投入了大量财力和人力,而且种业公司提供的种子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其2018年下半年的收入受损。据此,他要求种业公司进行赔偿。遭到拒绝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案涉西兰花种植的当季损失为67.2万元。

庭审中,种业公司辩称,公司发现种子存在问题后,积极主动与王某沟通协商,并建议了将损失降至最低的几项措施,但王某未采取任何措施,其对损失的形成应负一定的责任。此外,双方早期沟通中,王某曾明确表示其损失的标准为2000元/亩,且有具体清单,现鉴定报告中的数额与原先的差距太大,种业公司认为鉴定报告的结论不能成立。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因使用被告提供的涉案西兰花种子后,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应有权获得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在内的赔偿。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具有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有关赔偿数额的参考。

就鉴定结论的价格高于双方之前协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损失金额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损失刚刚发生时,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更切合于实际。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即须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审理过程中抗辩原告放任损失扩大,法院综合考量上述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44.85万元。据此,海安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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