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经营者销售相冲突的种子和农药产品致作物减产,要赔偿吗?




典型意义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本案中原告称其销售的除草剂产品不损害稻苗的种植。而原告购买被告产品后使用中发现两种产品冲突造成原告种植受损,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对原告损失的认定,应当包括原告当季水稻种植产量的损失还应包括原告为防止损失扩大所支出的人工费等损失。关于赔偿损失的主体,原告诉讼中起诉的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根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故本案判决被告某经营部承担责任,被告个人作为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水稻 种子 除草剂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