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河南省2020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工作方案》政策要点梳理!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在河南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农发行河南省分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6个单位,共同制定了《河南省2020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进行细化。结合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对《预案》和《工作方案》政策要点进行了梳理。

     1.国家最低收购价收购的质价标准是什么?

     《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以今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和稻谷为标准品,国家公布的小麦、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是1.12元/斤、1.27元/斤、1.3元/斤,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斤0.02元掌握。

     大家还要把握一点,上述最低收购价格指的是标准品的到库价。近年来,随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农民粮食经纪人蓬勃发展,为种粮农民提供了便利,其走村串户的粮食收购价格是自主协商形成的,与最低收购价概念是不同的。

     《预案》和《工作方案》还对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政策、水杂增扣量方式等均有细致规定,并要求所有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库点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相关政策信息,农民可以放心售粮。需要明确的是,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应为2020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对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由市、县组织收购处置。

     2.最低收购价启动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月31日。在上述执行时间内,根据新粮上市和市场监测情况实行分区域、分批次收购,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每天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情况,当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财政、农发行,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启动;也就是说“执行时间”不等于“启动收购时间”。当市场收购价格高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财政、农发行下发通知,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3.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准入条件有哪些?

     《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国有控股企业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国有资产权属证明,国有控股股东单位承诺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全过程中不随意减撤国有股权。二是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三是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输送、清杂整理设备、计量称重器具、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还有粮情检测和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且所有设施设备完好。用于收储的新建仓房须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仓房固定资产入账证明、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建仓资金来源证明、仓房验收合格证明或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仓房质量鉴定合格证明。四是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五是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重大消防隐患,提供属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安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推荐单位说明。六是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高管理水平,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粮食 小麦 稻谷 检测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