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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收政策支持防控疫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收政策支持防控疫情 记者 杨梦帆

  本报讯(记者 杨梦帆)近日,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上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据介绍,为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捐赠税收政策作出如下要求: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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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20-02-11/343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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