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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施用肥料致作物减产损失近19万元,赔偿如何判定?


思考

产品不合格,而恰逢作物减产,赔偿如何判定?

平均亩产499斤理论上应该视为减产,企业拿不出肥料产品合格的出厂证明,理论上也可以判断为不合格的产品。那么为何最后,只退还了货款,并未对农户水稻损失进行赔偿呢?其实问题就出现在证据方面。

一审、二审法院均反复强调,双方由于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所以法院只能选择各打“50大板”,这也是为何一审判决后涉事双方都对判决结果不服,同时作为上述方的原因。

农药生产销售前必须要经过登记,与农药登记管理不同的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表示,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也就是说,有些肥料品种是免于登记的,所以在相关网站上能否查到该产品有无登记,并不能证明产品是否合格。所以上述案件中农户提出没查到就是不合格的说法也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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