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农户施用肥料致作物减产损失近19万元,赔偿如何判定?


双方均不能为其说辞证明,合同约定成关键因素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本案判决书上就出现原告、被告均为上诉方的情况。

武田合作社在上诉书中表示:由于肥料不合格,造成水稻大量减产,应占损失的70%。禹城鲁化的肥料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且应当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在规定的网站上登记方可生产。而且肥料登记网站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均没查到禹城鲁化单位的情况,可以推定禹城鲁化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武田合作社认为原审法院不顾案件事实情况,主观臆断损失为货款的两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以至于适用法律错误,提出追加赔偿10万元。

而禹城鲁化认为,合作社没有证据证实肥料不合格。合作社在采购化肥之前已种植完毕,其禹城鲁化指导合作社将化肥作为底肥导致减产的说法不成立。合作社的损失产量是多少?损失多大?现有的证据都不能证明,因此合作社主张的损失金额因果关系等等都不能认定,其上诉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第二条约定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产品质量不合格由供方全部负责。禹城鲁化没有举证证明所供化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证据,其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购销合同第四条承诺:保证需方的水稻产量在每亩1800斤以上,其中因为自然灾害或者管理不当而造成减产,供方概不负责。法院表示,在合同中对产量做出约定承诺,存在缔约过失,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武田合作社将水稻减产的原因全部归责于禹城鲁化显属不妥,其诉求缺乏直接、有力的因果关系方面的证据支持,且禹城鲁化的诉讼请求数额亦没有充分有效的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表示维持原判,不予支持在原审决基础上增加10万元的诉求。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水稻 化肥 质量标准 尿素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