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厂家无法证明自己的产品为合格产品,即拿不出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而合作社种植的百亩水稻使用该厂家销售的肥料后平均亩产只有449斤。理论上肥料厂家赔偿合作社全部损失毋庸置疑了,但是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却耐人寻味。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最终选择维持一审判决。即肥料生产厂家退还货款2.73万元并赔偿两倍货款,对合作社18.9万元的减产损失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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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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