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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清除病株可获奖励……首个柑橘黄龙病防控地方法规出台


针对在执法过程中有些柑橘种植者等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监测、调查的情况,《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场所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并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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