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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 坚决关闭3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9月23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等6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准入,降低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根据《意见》,该省将从风险可控、严格准入以及总量压减3个原则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从源头控制高风险危化学品生产企业数量,通过优化提升、关闭淘汰、转产搬迁等措施,逐步压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意见》要求从严控制3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一)严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

 

(二)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特别是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和硝基化合物的生产项目。

 

(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企业,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意见》还明确坚决关闭3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一是对于列入全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规定,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未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升级改造的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退出,有关部门及时注销许可证照。

 

二是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南水北调工程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的企业和未按规定进入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也未列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通过搬迁入园、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整顿,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予以关闭退出。

 

三是对无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环评、安评等法定手续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关闭退出。

 

通知全文请点击以下链接查看:yjt.shandong.gov.cn/zwgk/zfgw/201909/t20190923_2380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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