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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已禁限用和需开展再评价农药品种


 

7、2,4滴丁酯

 

经开展风险监测与安全评价项目和相关验证试验表明,2,4-滴丁酯对邻近作物极易产生药害。且各地反映的药害事故较多,农民损失严重,相关替代药剂也比较充足。2016年9月,农业部颁布2445号公告,不再批准2,4-滴丁酯的登记,也不再批准2,4-滴丁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

 

8、磷化铝

 

鉴于磷化铝易引起人畜中毒或死亡事件,自2013年即开展再评价调研工作,2016年9月,农业部颁布2445号公告,要求生产磷化铝农药产品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内包装应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内、外包装均应标注高毒标识及“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项。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9、三氯杀螨醇

 

三氯杀螨醇被列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议名单,为保障环境安全,2016年9月,农业部颁布2445号公告,撤销三氯杀螨醇的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的销售和使用。

 

10、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和克百威等高毒农药在甘蔗上使用,与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剧毒、高毒农药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的规定不符。2016年9月,农业部颁布2445号公告,撤销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的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上使用。

 

11、百草枯

 

百草枯无特效解毒药,水剂产品一旦吞食或误服,导致极高的死亡率。随着百草枯使用量的扩大,每年因百草枯误服或自杀而导致死亡的人数有增无减,已成为引起农村社会问题的罪魁祸首。2012年4月,农业部等颁布1745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的销售和使用。百草枯水剂被禁用后,但其吸入毒性极高,属剧毒级,对生产工人和施药者仍存极高的职业健康危害,为保障人体生命安全和健康,2016年9月,农业部再颁布2445号公告,决定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保留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二、拟建议采取管理措施的农药品种

 

1、乐果、丁硫克百威、乙酰甲胺磷

 

多年残留例行监测结果表明,蔬菜中氧乐果、克百威和甲胺磷等高毒农药时常被检出,为摸清引起高毒农药在蔬菜中被检出或超标的原因,经2016 年上半年开展的残留验证试验表明,蔬菜上施用乐果、丁硫克百威、乙酰甲胺磷等农药后,普遍引起氧乐果、克百威或甲胺磷等高毒农药在蔬菜中被检出或超标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八届19次会议审议,不再批准乐果、丁硫克百威、乙酰甲胺磷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记和续展登记。

 

2、硫丹和溴甲烷

 

硫丹作为有机氯农药,已被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禁止全球范围内生产和使用。环保部等12部委联合发布公告(〔2014〕21号)规定,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硫丹除用于防治棉花棉铃虫、烟草烟青虫生产和使用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对于特定豁免用途的,应抓紧研发替代品,确保豁免到期前全部淘汰。我国已加入该公约,按公约要求,计划豁免硫丹的上述农业用途至2019年3月26日止。溴甲烷已列入《蒙特利尔国际公约》管控范围,我国已加入该公约。根据联合国蒙特利尔多边基金执委会(MFMP)、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批准的《中国消费行业甲基溴(即溴甲烷,以下同)整体淘汰计划(Ⅰ期)》中“农业行业甲基溴淘汰工作”及环保部和农业部签署的《关于淘汰甲基溴行业计划(农业)执行和管理备忘录》的要求,我国自2015年1月1日全面禁止甲基溴生产和施用。2015年因农业生产需要,我国申请了114吨溴甲烷取代豁免,豁免为每年申请,最终豁免至2018年12 月31 日。根据上述公约要求,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八届 19 次会议审议,将对硫丹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统一变更至 2019年3月26日止,对溴甲烷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变更至 2018年 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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