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辖区内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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